卫生室能力提升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现在起到2012年,通过各级配套联动,各负其责,对全市村卫生室集中扶持,重点突出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和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提升其服务能力,为农村居民提供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
二、设置原则和标准要求
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整体安排、分期实施,优化资源、便于管理,注重公平、完善功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人口、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确定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布局。原则上按2000—4000人的服务人口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半径以2.5公里为宜。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室,相应职能由镇卫生院承担;鼓励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共设村卫生室。
每所纳入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应达到以下标准:
1.业务用房要达到80平方米以上,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应符合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条件。
2.要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规定的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标准要求,配齐常用诊疗设备、消毒设施、必需急救设备、预防保健设施、健康档案柜、药品柜、健康教育设施、观察床、应急照明设施等基本设备。
3.每所村卫生室原则上应配有2—4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按照上述原则和标准,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要研究制定本辖区村卫生室能力提升项目规划,经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措施
建立以市县两级政府为主、集体出地、个人自愿出工或出资、省级奖补、鼓励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凡符合规划项目要求的村卫生室,都要因地制宜地给予支持。对个人举办的业务用房达到规定要求且纳入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在基本设备配置和乡村医生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对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项目,按照“先干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市级统一验收和省级重点评审的基础上,予以奖补。奖补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根据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参考全市农业人口总数,每2000人奖补1万元,市县两级财政各按1:1的比例对省级奖补资金配套。对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根据培训考核结果,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补助。省级补助标准为每个培训周期每人500元,市县两级财政按各负担50%合并对省级补助资金1:1比例配套,经费不足部分由参加培训的单位或个人负担。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要根据项目规划和项目进度,及时落实资金,确保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与乡村医生培训项目顺利实施。市卫生局、财政局要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建设指导意见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等配套办法,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凡不能按期完成或验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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