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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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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doc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试行)
北京市经济委员
发布日期:2000-12-12实施日期:2001-01-01
(京经安监字[2000]987号)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证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正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职工 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进行调查处理的因工重伤、死亡、重大死亡或急性中毒事故(以 下简称“因工伤亡事故”),适用于本程序。
第三条市、区、县经委(计经委)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调理处理工作。
第四条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区、县经委(计经委)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负责。
二、 事故报告
第六条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将事故的基本情况立即以最快速的方式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 起3日内上报《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快报表》:
1、 凡属市经委直接监察的局、总公司(集团)所属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直接向市经委报告。
2、 市经委直接监察以外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经委(计经委)报告;在本市非本企业注册地发生伤 亡事故时,应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经委(计经委)报告;对于重大死亡事故,同时向市经委报告。
3、 在法定节假日及市、区、县经委(计经委)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依本条款第1、2项的规定,分别向市、
区、县经委(计经委)值班室报告。
第七条企业发牛伤亡事故时。对于无法确认是否构成因工伤亡事故及是否构成重伤(含)以上事故的,必须按本程序第六 条的规定报告。
第八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依本程序第六、第七条报告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8小时。报告后如有新情况可随时续报。
第九条区、县经委(计经委)接到因工死亡、重在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经委报告。
法定节假日接到因工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经委值班室报告,并于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2时 以前,将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详细情况向市经委报告。
第十条区、县经委(计经委)在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5日内将《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快报表》报至市经 委。
第十一条市经委在接到因工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经贸委报告。
三、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市、区、县经委(计经委)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称案件调 查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各区、县经委(计经委)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因工重大死亡事故,除及时向市经委报告外,同时要协助事故的调 查处理工作。
市经委直接监察的企业发生因工重大死亡事故后,市经委可要求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经委(计经委)协同对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
第十四条市、区、县经委(计经委)调查伤亡事故时,应至少委派2名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对伤亡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收集伤亡事故目击者和现场人员的陈述 和证言,索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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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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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