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doc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活动。
第四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 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定市区两级分别实施许 可的品种范围。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 按照市质监局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 可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许可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 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 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 食品。
(二)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 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沢《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
(四)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 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 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
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六)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 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 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生产厂房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垃圾场(堆)、 排污沟渠、废品收购站、蚊虫滋生场所等其他污染源100米 以上。
应有独立的食品生产车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 于300平方米;应有独立的实验室(检验室),实验室(检验 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15平方米,其中设有微生物实验室(无 菌室)的,应满足实验要求,不小于5平方米;应有独立的 库房,库房面积应与其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其中原料库、 成品库使用面积合计应大于150平方米;应有独立的留样区 域或留样室,设置与留存样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留样区域或留样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生产车间入口应设置防尘防蝇设施、洗手设施、工作 靴鞋消毒池、更衣设施。采用紫外灯消毒的区域应符合紫外 灯高度和照度有效灭菌面积的要求,以每10平方米至15平方 米配备1只40瓦紫外灯为标准,,照 射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每天至少照射2次。采用臭氧发 生器等消毒装置的,其数量与灭菌效果应达到相应的灭菌要
求。
(六)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自行检验设备和设施。
(七)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 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八)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 员等专职人员。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上述 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
所有人员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检查 记录,患传染性疾病期间应暂时调离与食品接触的工作岗 位。
明确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熟练掌握食品质量 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本单 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管 理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标准,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取得食品检验工职业资格 证书的专职检验人员,且数量不少于2名。
(九) 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及有关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要求,并且每年均要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 报告。
矿泉水生产企业应持有本单位的取水许可证及采矿 许可证、水源评价报告、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人 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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