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doc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标准审查工作,保证卫生标准质 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部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以 下简称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对卫生标准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初审,是指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委员 会秘书处)对卫生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 进行的初步审查。
预审,是指委员会秘书处在会审或者函审前组织卫生标 准专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家对卫生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 料进行的审查。
会审,是指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对卫生标 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的审查。
函审,是指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通过信函形式对卫生标 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查卫生标准,应当以保 障人民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查卫生标准,应当发扬 民主,保证参与讨论的人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六条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查卫生标准时,应当同 时审查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
法》的要求。
第七条审查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委员负责起草的卫 生标准时,委员本人应予回避,回避委员不计入应表决人数。
第八条 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分别作 为标准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初审
第九条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收到卫生标准送审稿及 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秘书长应当组织委员会秘书 处进行初审,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送审材料是否包括下列方面:
卫生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国内外相关标准比较研究材料;
卫生标准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 送审材料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卫生标准制修订委托协议书》相一致;
格式、文字符合《卫生标准编写技术指南》和GB/T1. 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
求;
编制说明符合《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
征求意见的范围符合要求,反馈意见的份数达到规定 数量;
检验方法标准验证单位符合有关要求。
初审结束后,应当填写《初审意见表》。
第十条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将 《初审意见表》及需要补正的卫生标准送审稿或者相关材料 退回标准第一起草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补充、完善后,重新 提交初审。
委员会秘书处发现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报 告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第三章预审
第十一条初审符合要求的,秘书长应当在初审后7日 内组织预审。会审的卫生标准必须进行预审,函审的卫生标 准由秘书长决定是否进行预审。
第十二条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或者专 业机构参加预审。
第十三条 预审可以采用信函方式,也可以采用会议方 式,或者两种方式都采用。
第十四条采用信函方式的,由委员会秘书处通过电子 邮件或者纸质信函将卫生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发送至全 体委员、单位委员及相关专家,审查时限为30日,逾期未 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采用会议方式的,由秘书长召集全体委员或者部分委员 及相关专家参加,就卫生标准送审稿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 等进行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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