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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债的迟延履行》.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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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债的迟延履行 2016 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债的迟延履行。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一)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法律教育网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二)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权存在;( 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4)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 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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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