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上人(A+版-Applicable A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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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上人(A+版-Applicable Achives)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及合肥路建(集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路建(集团)本部,集团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团公司在投融资、工程建设、授权企业监管等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综合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
第五条 综合事务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参与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参与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聘请与管理工作;
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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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
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对外代表集团公司进行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管理;参与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及其他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对合同、案件承办工作的管理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第九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除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外,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授权执行。
集团公司通过规范性文件、会议决定或其他方式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授与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按照授权内容执行。未经上述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法律事务;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违规部门或个人负责,并由集团公司追究违规部门负责人和个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应当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
二、委托事由;
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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