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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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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 设立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对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后补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第六条 “科技雏鹰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
(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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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两年至少有1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具备良好发展潜力;
(五)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
(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两年至少有2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
(六)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八条 “科技瞪羚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
(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两年至少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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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
(六)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九条 “科技创新龙头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研发费用不低于3000万元;
(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具有较强的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两年至少有5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六)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十条 已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次年再次申请补助,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研发费用总额增速须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第三章 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 对“科技雏鹰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3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补助额低于1万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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