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例及案例分析
侧重点
招投标过程(程序)
1
资格审查
2
评标办法
3
决策树分析
4
案例一
【背景】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0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10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
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案例一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问题(1)及答案
案例一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问题(2)及答案
案例一
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不妥;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不妥。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问题(3)及答案
案例一
答: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问题(4)及答案
案例二
[背景资料]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同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该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后有A、B、C、D、E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E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6月2日提交投标保证金。
开标会于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单位在开标后向投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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