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概念
以营利为目的,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银行
是企业,属于商事主体(区别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金融企业,以存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区别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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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所规范的商业银行的一般活动原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经营自由
商业银行竞争原则:公平竞争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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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
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结构:除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之外,还要建立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为核心的金融行业内部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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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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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变更
事项变更须经银监会批准:名称、注册资本、总行或分支行的所在地、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主体变更须经银监会审批:合并与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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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接管
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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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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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终止原因
解散,银行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主要是指合并与分立)或公司章程规定情形,而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银行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撤销,中国银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
破产,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商业银行因破产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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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清算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自行组成)进行清算。清算组对外代表银行进行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债权和债务的处理,按照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商业银行被撤消的,由银监会组织清算组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是商业银行法为保护储蓄存款人利益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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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
负债业务: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
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
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不动用自己的资产,凭借其业务条件经营的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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