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
硕士学位论文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
姓名:刘魁源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民商法
指导教师:王跃龙
20060420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摘要第一章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首先界定了精神损害的含义、性质等基本第二章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其基本结构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切实的保护;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际上最终是死者遗属的利益保护问题。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明确确立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客体范围时,不能采取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的列举主义,而应当从保护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的角度出发,以专业:研究方向:作者姓名:指导教师:法律硕士民商法刘魁源王跃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界定和分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概念入手,着重阐述作者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看法。本文分四章,各章内容分述如下:问题,精神损害是指生理上或心理上感受的痛苦,其具有区别于财产损害和其他非财产损害的特性;继而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及其存在的必要性,指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即调整、慰抚和惩罚三重功能。体,主要界定权利主体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其中进一步探讨痛苦感受能力能否作为权利主体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第三人于特定条件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得到满足。与自然人相关的胎儿应该得到更加最后通过对赞同和反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分析,指出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无从精神损害赔偿。第三章主要论述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客体范围。在介绍理论上各种学说以及开放的态度来看待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客体范围,不限于现有的权利类型,而是
丶蔧: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适用情形,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以精神利益的维护为基本出发点来进行规范。简要分析了目前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客体范围的具体情形,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特定情形下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权利以及精神利益等。第四章以法律法规发布的时间先后为序,分析了我国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的几点建议,主要包括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明确适用的主体范围、拓宽适用的客体范围、解决现存的不同诉讼程序间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相互矛盾的局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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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第一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第一节。精神损害一、关于“精神损害”的用词法律专家,对于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切含义、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精神损围,从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沦体系,提出立法与司法建议,以期更好地条使用了“财产以外的损害”一词。之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在当代社会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或缺的民事救济方式,诉诸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也是屡见不鲜,然而由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步较晚,精神损害本身的抽象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简单模糊,使得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害赔偿诉讼、哪些情形下的精神损害具有可赔偿性等问题都有各自不同的见解。本文拟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基本概念的分析,来着重探讨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有关问题,希望能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以及适用的客体范保护受害人的各种权益。不同国家和地区采用了不同用词来概括精神损害这一特定的损害后果。德国民法上用的是“非财产上的损害”。如德国民法第酢⒌条。法国民法上仅仅用“损害”来统称,见第条。法国的判决或者学说则称为“精神损害”。瑞士民法典第条称为“人格上的重大损害”。毡久穹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常常称为“非财产上之损害”,如第条、第第睢⒌条第睢⒌条第睢⒌醯项,但是有些法条也称作“慰抚金”,如第条第睢T谔ㄍ迮芯龌蛘哐抵谐33莆!熬裆剑骸毒袼鸷ε獬ブ贫妊芯俊罚泄ù笱С霭嫔臧妫场>咛逄跷哪谌莶渭文论述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客体范围一章中关于各围立法例的介绍。跏榻螅骸禠蠲穹ǖ洹罚泄ㄖ瞥霭嫔臧妫页。滦郏骸端鸷ε獬シㄔ怼罚泄ɑ鹧А嫔臧妫页。
二、精神损害的含义适用前款规定。”直接用“损失”一词。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神利益的活动。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包括上述两种内容。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但存在保持和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一次使用了“精神损害”一词。在司法实践中,有用“精神损失”的,并定义为“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其通常表现为人格形象与人体特征形象的毁损带来的不应有的内心卑屈与羞惭”至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人格上的损害”或者“慰抚金”等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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