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转形问题
余斌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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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余斌
恩格斯论价值转形问题
使李嘉图学派破产的,有以下两点:
第一,劳动是价值的尺度。但是,活劳动在和资本进行交换时,它的价值小于所交换的物化劳动。工资,一定量活劳动的价值,总是小于同量活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或体现同量活劳动的产品的价值。这个问题这样来理解,实际上是无法解决的。它由马克思正确地提出,因而得到了解答。不是劳动有价值。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活动,不能有特殊的价值……一旦劳动力成为商品,它的价值就决定于它作为社会产品所体现的劳动,就等于它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的劳动。因此,劳动力按照它的这种价值来买卖,是和经济学的价值规律决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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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按照李嘉图的价值规律,假定其他一切条件相同,两个资本使用等量的、有同样报酬的活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会生产价值相等的产品,也会生产相等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但是,如果这两个资本所使用的活劳动的量不相等,那末,它们就不能生产相等的剩余价值,或如李嘉图派所说的利润。但是情况恰恰相反。实际上,等额的资本,不论它们使用多少活劳动,总会在相同时间内生产平均的相等的利润。因此,这就和价值规律发生了矛盾。……按照《资本论》的计划,这个问题要在第三卷来解决。……相等的平均利润率怎样能够并且必须不仅不违反价值规律,而且反而要以价值规律为基础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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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勒克西斯教授提出了这个问题,虽然他不想给予直接解决。他说:“如果我们对不同种类的商品单个地进行考察,如果它们的价值必须等于它们的交换价值,而它们的交换价值必须等于它们的价格,或必须和它们的价格成比例,那个矛盾〈即李嘉图—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和相等的平均利润率之间的矛盾〉就不可能解决。”
照他看来,那个矛盾只有在以下的场合才可能解决,那就是:“放弃用劳动来计量各种商品价值的做法,而只考察商品生产的整体,只考察它在整个资本家阶级和整个工人阶级之间的分配……工人阶级从总产品中只获得一定的部分……落到资本家手里的另一部分,照马克思说来,形成剩余产品,也就是……剩余价值。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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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资本家阶级的各个成员把这全部剩余价值在他们自己中间进行分配,但不是按照他们所使用的工人的人数,而是按照各人所投的资本的量进行分配;而且把土地也作为资本价值计算在内。”马克思所说的由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单位决定的观念价值,和价格并不一致,但可以“看作是一个移动的起点,由此达到实际价格。实际价格则以等量资本要求等量利润为条件”。因此,有些资本家出售他们的商品时会得到高于观念价值的价格,另一些资本家出售他们的商品时会得到低于观念价值的价格。“但因为剩余价值的损益会在资本家阶级内部互相抵销,所以,剩余价值的总量同一切价格都和商品的观念价值成比例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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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拉德•施米特试图把形成市场价格的细节既同价值规律又同平均利润率协调起来。产业资本家从他的产品中首先得到他的预付资本的补偿物,然后又得到他没有支付任何报酬的剩余产品。但是,要得到这个剩余产品,他必须把他的资本预付到生产中;也就是说,他必须使用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才能占有这个剩余产品。因此,对资本家来说,他的这种预付资本就是他为了获得这个剩余产品而付出的社会必要的物化劳动的量。这一点也适用于其他每个产业资本家。因为按照价值规律,产品是按照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比例来互相交换的,并且因为对资本家来说,制造他的剩余产品的必要劳动,就是那种已经积累在他的资本中的过去劳动,所以,剩余产品是按照生产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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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必需的资本的比例来互相交换的,而不是按照实际体现在它们里面的劳动的比例来互相交换的。这样,每个资本单位所应得的份额,就等于生产出来的全部剩余价值的总和除以所使用的资本的总和。因此,相等的资本在相等的期间内会提供相等的利润,而达到这一点的方法是,把剩余产品的这样计算的成本价格即平均利润,加到那个有酬产品的成本价格上,并按照这个已经提高的价格来出售这两个产品,即有酬产品和无酬产品。这样,尽管施米特认为单个商品的平均价格是按照价值规律决定的,但平均利润率还是形成了。
这种构思非常巧妙,……但是它……是不正确的。如果价值规律对平均价格也直接适用,那末,剩余产品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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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产品就没有区别,二者都必须按照制造它们所需要的、已经消耗在它们上面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出售。价值规律从一开始就同那种由资本主义思想方法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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