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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刑事强制措施.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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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 拘留、逮捕
扩展阅读:郭华主编:《强制措施制度》2011版;孙连仲:《刑事强制措施研究》,专利文献出版社2007版;赖玉忠:《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研究》2012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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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公、检、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
特征
(1)适用主体特定。
(2)适用对象特定。
(3)适用目的特定。
(4)适用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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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现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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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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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传
含义:公检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1. 拘传 ≠传唤:是否强制。
2.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 拘传条件:公检法可直接拘传。
4. 拘传程序:
(1)填写《拘传证》,领导审批;(2)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持证执行;(3)拘传的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内;(4)拘传的结果,立即讯问;(5)拘传的时间,12-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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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保候审(Release on bail)
(一)含义: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自由)
适用对象:公、检、法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侦查、起诉、一审、二审),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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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的方式
第53/66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提出保证人
2、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1、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2、违者处罚保证人、没收保证金、或者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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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解除:
撤销、变更:
(1)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12个月(公检法分别计算)。
(1)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新法94 条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3日内作出决定。新法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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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视居住(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一)含义: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
(旧法51条:条件同取保候审)新法增设第72条:公、检、法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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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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