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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租赁校舍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为解决校舍困难,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承租 人提出租用出租人的房屋办学。 经双方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的房屋办学。所租赁房屋座 落在 ,共 间(其中教室 间、寝室
间、食堂 间、……),建筑面积 ,房屋质 量 ,无安全隐患。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赁房屋用途:租赁房屋只能用于办学。要改 变租赁房屋用途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第 四 条 租 金 ( 大 写 )
第 五 条 租 金 的 支 付 期 限 与 方 式 :
第六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
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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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及费用承担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应承担的费用: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应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及增设他物 出租人允许(或不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 善或增设他物。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 出租人允许(或不允许) 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定金(大写) 元。
承租人在 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个月以
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 被损坏,不能作为校舍使用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改善和增设他物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转租给第三 人的;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8.其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 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的;
3.其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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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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