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花苑合同.doc“东方花苑”项目
销售代理合同
“东方花苑”销售总代理合同
委托方:烟台高新区东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青岛百马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东海花苑”项 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推广销售的总代理事项达 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代理的物业情况
地址:
用途:高层住宅
委托代理面积:住宅—套,平方米;
权属:套住宅为产权房屋
装修标准:毛坯房
第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销 售期结束。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约,双方另签合同。
第三条:在上述委托期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进行 全盘企划销售,不得委托乙方以外任何第三方为该项目之代理商 或经销商。
第四条:该项目委托代理总销金额 元,具体销售底价
, 由乙方在全保持委托均价基础上自行定立.
此条款平均价位是该项目—套产权住宅的总体均价。(附件 一:东方花苑一户一价表)
第五条:服务报酬
该项目代理销售房屋以总销金额代理形式销售,乙方向甲 方收取代理佣金%。计算公式:佣金=销售额X佣金收取费 率。
经乙方努力(乙方有权超底价销售),超出双方确认一户 一价表底价的部分,甲乙双方按6: 4分配,甲方得60%,乙方 得40%。计算公式:超底价佣金=(销售额一底价)x40%
第六条:制约指标及佣金、销售分成
乙方保证在正式进场销售10个月内,(暂定正式销售时间
为2005年5月至9月)完成不低于整个委托可售面积90%的销 售率,约 平方米。
乙方受昼代理销售工作在10个月内分五个阶段开展,每 个阶段二个月,平均每阶段销售4套。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收到购房全款后视 乙方完成销售。佣金按约定数额,双方当场结算销售佣金。(在 扣除保证金和按期完成指标后)
超底价部分按一个销售阶段(二个月)结算一次,该阶段 销售结束五日内,甲乙双方对成交数量及价格进行核算并签字确 认,超出底价部分按约定的分成比例,甲方在十天内一次性支付 给乙方。
本合同签订后,若双方的关系客户成交价格低于确定的一 房一价底价表,需书面说明情况,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由此 产生的差额由责任方在溢价或佣金中给予弥补。
第七条:甲方职责
负责向乙方提供与该项目销售相关的合法、有效的证件、 手续,《房地产权证》(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项目经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 证》(原件)。
负责提供约80—100平方米的售楼处。
指派一名甲方代表和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协助、核查乙方 签约和定金收取工作。
负责协助购房者办理公积金贷款与银行按揭。
委托期内,甲方同意在认可的媒体、资料、物业推广现场 等标注(须甲方认可)乙方的名称、标志、电话。
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佣金及溢价。
第九条:乙方职责
围绕项目进行针对性的市场调研,形成对项目及其对手 的透彻认识和分析意见后,向甲方提交项目销售(预售)整体策 划方案,包括整体策略、定价、推出单位时机、广告计划、销售 方案等。
对该项目售楼处的选址、装饰、布置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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