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docIll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鲁财综〔2005〕8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
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 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取、交纳、使用和管理, 依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 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 金。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 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 指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交纳的备用治理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区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县(市)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收取。
设区的市登记发证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委托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五条 保证金的收交标准,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采 矿许可证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生态环境影响 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收交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保证金分一次性交纳和分期交纳。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一
次性全额交纳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采矿权人可以分期交纳保证 金。首次交纳数额不得低于应交总额的30%,余额可每3年交纳 一次,每次交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50%,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 期满前一年应当全部交清。
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与负 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 定。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 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九条 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或主采矿种的,负责收取保 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变更后的矿区面积或主采 矿种重新核定应交纳的保证金数额,采矿权人应与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按重新核定 的保证金数额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应同时办理保证金本息转 移手续,由采矿权受让人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义务。
第■一条 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 当重新计算应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保 证金。
第十二条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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