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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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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docIll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鲁财综〔2005〕8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
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 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取、交纳、使用和管理, 依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 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 金。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 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 指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交纳的备用治理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区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县(市)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收取。
设区的市登记发证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委托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五条 保证金的收交标准,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采 矿许可证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生态环境影响 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收交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保证金分一次性交纳和分期交纳。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一
次性全额交纳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采矿权人可以分期交纳保证 金。首次交纳数额不得低于应交总额的30%,余额可每3年交纳 一次,每次交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50%,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 期满前一年应当全部交清。
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与负 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 定。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 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九条 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或主采矿种的,负责收取保 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变更后的矿区面积或主采 矿种重新核定应交纳的保证金数额,采矿权人应与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按重新核定 的保证金数额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应同时办理保证金本息转 移手续,由采矿权受让人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义务。
第■一条 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 当重新计算应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保 证金。
第十二条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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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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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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