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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市场经济不能降低技术标准。
★正确理解、掌握 强制性条文十六条 是完善 工程项目,满足报告通过审查验收的前提,是岩土 工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强制性条文 不可冒犯,当地方法规与国标 抵触时,自行失效。
★强制性条文是行政监督的条令,是行政罚 款的依据。
★违反强制性条文 每一条的市场代价是(单 位)10〜30万元、个人责任人占5%勺行政罚款,也 是单位声誉的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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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 2001),自 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强制性条文十六条 涉 及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要求1条(),对详勘要求 4条 (、、、),对水文地
质勘察要求2条(、),对桩 基础要求1条(),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
害要求七条(、、、、、 、),对成果报告的要求 1条( )。
2、 强制性条文十六条部分内容解析:
① ,必 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即应遵循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之原则。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 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
即接受项目,签了合同才能勘察;有了方案、平 面图才可详勘,否则只能初勘,或按方格网施工以 满足详勘。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这项工作一般应在初勘阶段完成。
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完整、评价正确的勘
察报告。
结论正确是起码要求。 提出的基础形式,变形要 求应通过提供的承载力与以满足;场地的稳定性评 价应准确;提出的建议应是可行的,应能反映出岩 土工程师的基本素质。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初勘允许有一定伸缩性,强勘应符合 强制性条文。
②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 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 数;
强调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评价,不能仅对 场地评价完事。
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 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 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 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 面整平标高,
即勘探点可按地物丈量确定,不允许目估。
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 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即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及荷载资料 应向委托方或设计单位索取;荷载反映了高层或是 低层建筑物的受力状况,同时决定能用何种基础形 式;勘探孔深应按荷载控制。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 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即应注意内、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 的作用。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 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 力;
所谓承载力问题,对绝大多数建筑主要是变形 问题。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十六条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