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十六条
(GB50021-2001)强制性条文十六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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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市场经济不能降低技术标准。
★ 正确理解、掌握强制性条文十六条是完善工程项目,满足报告通过审查验收的页
即指查明不良地质现象。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基变化幅度;
即查明指对施工有影响的地下水的情况。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这类资料一般应在当地气象部门收集。(冻土:<,含冰的土,具十年以上的观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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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即无盐渍土、污染土的要举证;如地下水严重污染,则土也有腐蚀性,要取样。
③ ,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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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4个孔可以基本了解纵横两个剖面的变化。
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控制性孔应达到变形压缩层,要取得变形压缩参数。一般性孔应达到持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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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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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即不能在软弱土层中终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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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即应穿过所有软弱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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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即可相应减少孔深,基岩中要达到中等风化层。
⑤ :
静力触探孔和取样孔的样本数不能相加,因为两者受力机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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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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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6件(组)合格的样本数满足统计要求,为保险起见,实际取样应多于6件(组),以避免不合格样本影响统计。此处主要土层指:持力层、变形受压土层、软弱土层。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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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单独分层,取样不受6件(组)限制;但起码为3件(组),不参加整体统计,取最大值、中间值、最小值。江苏省规定为4件(组)。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⑥ ,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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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应查明:1、含、隔水层的部位;2、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变化幅度;3、多层地下水的补给关系,
渗透系数。对更复杂的应设专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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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基坚硬程度、
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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