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制下刑法理念内涵分析论文
(一)转变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在此背景下,如何树立正确的刑法理念,我者访问时,曾提及此问题,马教授回答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如要发展,必须要更新刑法观念。一要,改变的刑法观,树立正确的、健康、良性的社会主义市场服务的新型刑法观。从刑法的功能角度来说,要关注刑法所规范的行为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更加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功能。二要,补充、丰富、完善危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犯罪观,改变以往传统的犯罪观念,将生产力发展是否受到危害也定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三要,计划经济的刑法观要适应社会形式,在此基础上要更加的发展与市场经济想适应的刑法观。鉴于该观点上,就是要突出强调刑法的权利本位观,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刑法过于的服从了政治阶级,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逐渐以政治因素为目的的观念开始由主位变次位,以民主、人权为观念的思想在开始不断强大,推演出刑法所具有新型的使命,即维护社会秩序与人权保障的功能。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下的人类社会及自我价值的体现,伴随社会的进步,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为使刑法观念彻底的改变必须要改变以权利本位为核心的刑法观念,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及刑法价值的平衡。
(二)强化刑事法治理念的微观面陈兴良教授谈及了他对建立现代刑法理念的三点看法,指出如下,追求法律真实、实现对实质理性的建构与形式理性的守护、从实体正义的关注转向对程序正义的关注。从他的观点看就是强调刑事法治,分析研究此问题者,多以宏观刑事法治的精神与实质角度来论述,刑法作为刑事的核心和枢纽,必然要遵守刑事法治的理念,不能单从宏观角度出发,也要更多关注微观层面上的理念。首先,罪行法定要夯实。刑事法治的前提要件就是罪行法定,它的底线也是罪刑法定,在规定中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以定罪、不可以不处罚。以其衍生的一些原则包含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等。由于此原则与权利本位刑法观有接连,所以允许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并存。其次,对程序正义的关注。我们要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变、从最高机关释法向法官释法的转变、从职权主义诉讼向对抗主义诉讼的转变、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转变。”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变,要有法必依,法治的关键在于司法而不是立法,司法令行禁不止的话,那就可怕了,俨然一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套路,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因此立法权的形成对司法领域的司法权的约束和正义的维护是法治实现的关键点。最高机关释法向法官释法的转变,使我们对程序的独立价值关注度变高了,司法权的恰当与高效运转对实现法治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由于对司法解释和司法权的关注,必然要求我们在法律运作的核心和主体上确立法官的地位,他是国家正义的代表和化身,我们可以通过他们对案件做深入了解,对法律深入剖析,对双方的陈述与意见的裁决做出明确的判断,这样法律才有了鲜活的生命力。职权主义诉讼向对抗主义诉讼的转变,诉讼模式的改革在我国已有好长时间了,可在诉讼结构和诉讼模式上依然有很尖锐的矛盾,基于此因,我国的诉讼模式是一种滞后性的无奈结局,其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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