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款利息
崔长青与张琳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解民初字第102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长青,男。
委托代理人崔巍,男。
被告张琳,男。
委托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湘毅,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长青与被告张琳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 崔长青于XX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XX年11 月9日作出受理决定。同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 书送达原告,于XX年11月16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 书送达被告。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 议,本院于XX年12月28日作出解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裁 定,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 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2月2日作出焦民立 管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 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5月5日对本案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长青的委托代理人崔?
奈写驼算迫驳酵^渭铀咚稀1景赶忠焉罄碇战帷?原告崔长 青诉称,原、被告从XX年开始从事购销煤炭业务,至XX年 初被告共欠原告煤款1714880元不予清偿,为此,原告将 被告诉至法院,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于X X年5月16日 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撤诉。被告在还款协议中保证协议生 效后6个月内全部履行完还款义务。还款协议生效后,被告 采取了以货抵账的方式给原告煤吨,单价每吨24 0元,共 合款元,之后,被告不再偿还。由于被告不
守信用,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元;2、判令被告自XX年11月 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欠款 利息直至欠款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琳的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原告起诉欠款数 额不对,应为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没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
1、本案争执的欠款数额是多少?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崔长青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XX年 5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以此证明被告 欠原告煤款17 14880元,被告后用煤抵账元,被告尚欠原 告元。被告对该证据质证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 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的指向有异议,认为协议书上用煤
抵账每吨煤为260元,而原告起诉状是按240元计算的,所 以,原告起诉欠款数不对,欠款数应为元。原告认为被告 用煤抵账的煤的发热量达不到390 0大卡,所以双方协商煤 按每吨240元计价,原告方收到被告的煤后打有收条,收 条上写明每吨240元。被告提交证据与原告提交的上述还 款协议证据相同,认为原告应继续按该还款协议履行拉煤 的义务。原告则认为是被告无煤可供造成的。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举证、陈述及诉辩意见,对本案 事实作如下确认:一、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被告提供 的还款协议书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二、本案事 实为:原告崔长青与被告张琳自XX年开始建立买卖煤炭业 务关系,至XX年初,被告共欠原告煤款171 4880元,为此, 原告于XX年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 原告于X X年5月16日与被告就此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 第四条约定,崔长青同意张琳
用煤偿还,每吨煤260元,发热量不低于3900大卡, 由崔长青负责承运事宜,费用自理。
第五条约定:若张琳的煤不足清偿欠款,则余款应用 人民币予以支付。第六条约定:张琳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 6个月内,全部履行完还款义务。第七条约定:本协议生效 后三日内崔长青应撤回焦民初字第17民事案件的起诉。该 还款协议双方签订后,崔长青即按该协议第七条约定向焦
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XX年10月31日,被告张 琳以吨煤抵偿原告崔长青欠款元,之后,被告张琳既未再 以煤抵偿,也未支付原告崔长青剩余欠款。原告崔长青就 被告张琳所欠元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以煤抵欠款的煤的单价虽 为每吨260元,但前提条件是煤的发热量不低于3900大卡, 原告以被告的煤发热量达不到此标准,将单价定为每吨240 元,并称当时给被告出具有收条,双方均同意此单价,被 告对此予以否认,按照买卖交易习惯,被告给原告供煤, 原告应给被告出具收条,庭审中原告讲明已给被告出具收 条并写明了煤的单价为每吨240元,被告需提交原告所打 的收条,被告没有提交,根据证据的相关规定,推定被告 持有原告所打收条煤的单价为每吨240元,因此,被告现欠 原告的煤款为元。关于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用煤偿还 欠款的问题,协议约定的是在协议生效之后6个月内全部 履行完还款义务,该协议于XX年5月16日签订,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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