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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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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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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2285号
【发布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2007-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07]2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 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 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二OGc年九月十日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
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 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
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第三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 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 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
(二) 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 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 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 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第六条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第七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 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 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八条第八条 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 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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