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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仙桐御景小区业主的委托,就与 XX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指派我为代理人。
在庭审中,人对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及法律后果、如何 处理等均发表了意见,现再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 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 人院非本案的管辖机构。
本案为物业管理费纠纷,原告与 XX于2004年1日签订 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条 (四)和《业主公约》第四条 (四)约定深圳仲裁委员会为解决争议机构。深圳市海 X地产
发展公司与原告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代表仙桐御景 小区全体业主签订的,原告提起对被告的诉讼也是依据《物 业管理委托合同》,因此,原告与 XX签订的《物业管理委 托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适用于被告。因此,本案不属于人 民法院管辖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违法无效。
原告不具有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合同主 体资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 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 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前期物业管 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 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 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海辰地产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辰公司)建设的住宅物业,海 X公 司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 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而是直接指定其子公司即原告作为 物业服务企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三、“事实物业服务”是违法的强行服务,业主有权拒 绝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原告提起诉讼所谓的依据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合 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该合 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至今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 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 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 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 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以无合同依据的所谓“事实 上的物业服务”起诉被告,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非法霸占被告小区物业近四年,强行向业主提供事实服 务,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接受业 主对他们的服务监督,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物业 服务公司同业主、业主代表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 者就是以物业服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 的代表机构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其支 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合同法》和
《民法通则》等相关基本法律。二者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 对方接受要约,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
《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基于“合意”,即一方提出要约, 另一方对该要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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