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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doc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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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 血压超id 18. 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
11. 46/7. 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 33kPa
(160毫米汞柱),低于10. 66kpa (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 于6. 66kpa(50毫米汞柱)。
3、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
膛炎己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 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 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
复发者。
5、 慢性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 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
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瘡病史,夜游症。
9、 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 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 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穗定性眼底病除外)。
12、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3、 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报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1、 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肝、脾、肾、肠、胃 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 炎、关节炎等病史(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甲状腺机能亢进己治 愈一年,无症状者,不能录取到野外、高空、高温、井下作业的专业,刑侦、航海、体育, 艺术类的表演专业.
2、 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二年以上(间隔缺损小于0・5厘米,生长发 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练,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动 脉导管未闭”己手术治愈一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 部分第1条.
3、 重度下肢静脉曲张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4、 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到化工类、药 学类专业。
5、 任何一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 两下肢均跛行;显著胸廓畸形者,不能录取到野外、高空、高温、井下作业的专业,刑侦、 航海、铁路行车有关专业,医科各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表演专业,以及海关专业。
6、 色弱者,不能录取到工科的地质、矿业、冶金、化工、铁路行车有关专业,通信(电 信机械除外)、染整、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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