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制演讲稿
篇一:中学生法制演讲稿1500
同友们:大家好!
我今天将要给大家的演讲是《网络游戏――一朵带剌的玫瑰》。但是,在演讲正式开始之
前,我不得不以沉重的心情给大家讲述两则真实的故事。2012年7月的一个深夜,一个令所有山西太原人难以忘却的深夜,16岁的中学生郝某某,
为了筹集上网的费用,潜入叔叔家中,几十分钟以后,包括爷爷、奶奶以及叔叔在内的五条
鲜活的生命,转瞬便离开了美丽的人世,一个花季少年几乎是一夜之间蜕变成了一个杀人恶
魔。
无独有偶,天津少年姜某今年只有13岁,以前在班里学习总是保持前几名,去年暑假期
终考试成绩却排在全班三十几名。经父母盘问,原来是儿子贪恋上网所致。为了让孩子的成
绩及时补上去,暑假期间,哪儿也不让孩子去玩,让他在家复习功课,可是孩子仍然在他们
上班后偷偷地去上网。事发当晚,当孩子想溜出去上网时被他的母亲给撞上了,便阻拦他,
不让他去上网。可谁知孩子不但不听,反而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逼他母亲,说如果不同意,
就砍断自己的手指。孩子的母亲以为是吓唬她的,说什么也不同意,没想到孩子情急之下,
真的拿着菜刀对着自己的左手就是一刀??原本美满的家庭,从此留下了一道抹不去的阴影。故事读完了,但是我的心情却变的更加沉重了。我想,大家的心情也如同我一样。这一
幕幕触目惊心的场面,这一个个令人发指的事件,无不带给我们以心灵的震撼,它值得我们
每一个青少年进行深刻的反思。众所周知,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更新,更多的新事物涌入了我们的世界,其中也包
括了互联网。自90年代后期互联网进入我国以来,网络犹如雨后的春笋一般,发展迅速,如
今已遍布城乡。作为一种新的传媒手段,互联网在经济建设和人们的各项活动中起着积极而
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也为青少年朋友的学习、交流及娱乐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但是,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互联网则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一朵带刺的玫瑰。很多青少年朋友正
是因为过度地沉迷于互联网,沉迷于网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对危险的预防能力,对其学
业、健康和思想都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沉迷于网络游戏,不但可以诱发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而且极易伤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据报道,有个少年因五天五夜泡在网吧,血液未能正常流转,致双脚麻木
浮肿不能行走;有个少年在网吧玩游戏,剧烈的打斗场面,使他过度激动,心脏病突发,骤然
死亡。
由此可见,网吧已成了青少年教育的一大杀手,很多人把游戏称作“电子海洛因”,这是
不无道理的。
那么,如何防止因上网而上瘾,真正做到远离网络游戏呢?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家庭、学校、
社会齐抓共管,真正重视我们的心理需求,在心理上加强指导,帮助我们摆脱心理困境,提
高心理素质。此外,提高我们中学生的现实交往能力,培养自信心才是摆脱“上网成瘾”的
根本。我们要多开展一些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让我们中学生旺盛的精力有“用武之地”。同学们,让我们共同携手,树立坚定的信念,告别网络游戏,做文明健康中学生吧!谢
谢!篇二:中学生法制教育演讲稿中学生法制教育演讲稿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
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
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部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
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耍弄清楚的问题。犯罪
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
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
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
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
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一般己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小,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
刑事贡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部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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