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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8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在立法过程中,有人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我国的物权法要突出保护公有制。有人认为,物权法属于私法,要突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我们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有本质区别。作为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曲个“毫不动摇”的精神。凼此.物权法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规定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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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生产过程以及生产资料的配置主要靠计划与调拨来完成。所有制较为单一,只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虽然有小规模消费市场的存在.但形不成生产资料大市场,因此不是市场经济而是计划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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