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我国招投标总体情况? 2000 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是好的,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不同角度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办发[2000]34 号(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 ?国家计委 3号令(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 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 79号?建设部令第 82号?建设部令第 89号?国家计委 5号令(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第 12号令(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第 29号令(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第 30号令(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 2号令(勘察设计招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 11号令(投诉处理办法) ?国办发[2004]56 号(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改委第 27号令(货物招标办法) ?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入了有法可依、日趋规范的新阶段。存在问题?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建设单位凭借市场优势,搞行业垄断、排斥竞争, “明招暗定、黑白合同”,指定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单位?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立法和执法方面的问题?法规在不少环节上仍然不够细致和具体,致使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行政监督也缺乏足够的依据,出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争议和问题。?法规之间不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招标投标法》是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的,一个是项目的使用功能, 另一个是项目的资金来源?“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 2000 年5月颁布了第 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使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第四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第(一)项和第(二)项无比例限制第(三)项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排除银行借款, 且投资者必须对项目有控制权?第七条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标准?或者( or)关系,非并列( and ) ?第四项的作用仅为防范性条款三、第十条之授权规定省级政府可规定本地区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存在不足?部分项目种类没有明确包括在内,如房屋建筑中的政法设施、防震减灾设施、各类酒店、宾馆、商场、公寓楼、写字楼等,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园林、绿化、燃气、环卫、城市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如人防设施)等; ?范围界定不准确,如地铁和轻轨仅是公共交通中的两种,公共交通应当还有其他的方式,应当把地铁和轻轨交通合并到公共交通类工程项目中。?“国有资金”包括的种类和范围不全面。?部分地区在实际工作中,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两个缺陷:一是没有考虑到工业项目与民用项目的区别、特点;二是勘察设计标准过低,增加了成本。?总体上讲还是过大。?问题:工程总承包单位再分包,是否还需要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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