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设施农用地布局规划( 2013 —2020 年) (讨论稿) 根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2011]30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527 号)》的有关要求, 为加强本区设施农用地管理,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 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结合宝山实际, 特制定本区设施农用地布局规划。一、农业生产及设施农用地布局现状(一)设施农用地界定与规划的范畴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分为: 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依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 号) 文件, 结合《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1]305 号)》、《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分类如下: 1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①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构架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②规模化畜禽养殖中的生产设施用地和绿化隔离用地; ③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用于水处理的湿地等占用的地面或水面; ④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⑤本市范围内设施粮田(高水平粮田) 、设施菜田符合《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 号)相应用地规模标准的简易管理和生活用房、用于农产品临时储藏或分拣的相关场所用地,可参照生产设施用地管理。 2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①农田生产辅助设施; ②畜禽养殖设施中的附属设施用地; ③标准化水产养殖设施中的管理服务用地和其他用地; ④农机具库房及其附属设施场地; ⑤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二)宝山区农业生产概况宝山区农业用地主要分布在中北部的顾村、杨行、月浦、罗店、罗经 5 个镇。至 2012 年底,全区农业用地面积 50942 亩。其中:粮田面积 16340 亩, 蔬菜面积 11119 亩, 果树面积 亩, 林地苗木面积 15272 亩, 花卉面积 678 亩, 食用均面积 170 亩, 其它作物面积 亩, 畜牧养殖( 奶牛存栏 4143 头, 生猪出栏 30000 头), 水产养殖面积 亩。全区现有农业企业 1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集体农场) 54家, 规模经营面积 亩, 占全区农田面积 64%。其中, 粮食全部实行规模经营、蔬菜规模经营面积 6867 亩(占 62%) 。全区建设设施粮田 16340 亩(占 100 %) ,设施菜田 7392 亩(占 %)。(三)设施农用地布局现状随着我区农业组织化、规模化、设施化的发展,至 2012 年本区已使用设施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粮田 亩、菜田 4 亩、果树 亩、林地 亩、食用菌 亩、畜禽养殖 5 亩、水产养殖 亩。具体见宝山区设施农用地现状表(附表 1)。(四)设施农用地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宝山农田客观上分布零散, 集中连片的规模面积不多。因此, 带来设施农用地布局相对分散、规模较小。二、规划总则(一)规划原则 1 、相互衔接和统筹兼顾的原则设施农用地规划与《宝山区区域总体规划( 2005-2020 )》、《宝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 — 2020 年)》、《宝山区现代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设施农用地原则上布局在一般农田内。统筹兼顾设施农用地发展与城市化推进、土地资源利用之间的关系和协调发展,统筹安排各区域、各类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2 、保护耕地和严控规模的原则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通过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结构与指标调节等手段, 实现设施农用地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减少破坏耕地(尤其是优质耕地)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严禁农业附属设施占用基本农田。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应符合《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 试行》》( 沪规土资综[2010]270 号)关于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的要求,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 3 、生态优先和优化布局的原则按照建设都市农业现代化的总体目标, 以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为核心, 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农业。优化设施农用地布局,发挥设施农用地的功能效应。 4 、因地制宜和强化区域特色的原则设施农用地的规划建设, 应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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