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我见.do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我见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教导员王明强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和检察队 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提高 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 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指导我 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 础。它的科学内涵包括了依法治正义、 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方面。现 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同时,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又有着独特的属性和优势,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 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 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
现实中,确有人受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 影响,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 度。我们认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没有国界或地域的, 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以宪法和其 他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主制度;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 制;公民的民主权利制度等等。这些共性是人类法治进步的 共同成果,可以借鉴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认或批判。但同时,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是紧密联系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树在中 国土地扎根、发育、开花、结果的内在要求,因为在中国这 样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东方大国和经济文化比较 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包括法治理念建设)是无 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的,例如“三权分立”、
“大陪审团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验,探 索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途径。当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标 准来改造我们的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顾实际的进 行一些诉讼制度改革和宣扬西方诉讼观念的倾向,防止司法 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的提 出,使我们在司法意识领域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它我 们能深刻认识、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司法制 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能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毫不动摇地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不断
向前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来的 重要命题,它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 精神文明、法治的模式、法制观念、司法改革、农村法治建 设等相互联系,尤其与我党依法治国方略交相辉映,是在新 的历史阶段对司法意识形态的高度概括。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 段,我们应该看到,正因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 进法治建设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总体上尚比较 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普遍不高,特别 是传统的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仍具有强大的运行惯性, 这一切都决定了法治理念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努力、逐 步积累的渐进过程,这就决定着我国的法治之路漫长而艰 难。此外,对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社会政治的 稳定无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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