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不合格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部是企业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2、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质量公告或有关通知和省、市、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判定的不合格药品。
、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有关假、劣药品规定的。
、失效、霉烂变质及有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
3、不合格药品存放不合格品区。
4、在药品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可疑药品,填写复验单,报告质管部,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由专人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
5、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不得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应及时报告药监主管部门。
6、质管部在检查药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停售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部门和销售部门,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必要时追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药品移放于不合格药品区。
7、药品养护过程或出库复核过程中,发现质量可疑药品,挂黄牌,在计算机系统锁定药品,通知质量管理部处理。确定为不合格的,通知保管人员将不合格药品移至不合格药品区。
8、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时,或上级药监、药检
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品时,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销出的不合格药品。并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等待处理。
9、药品在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过程中,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密封、专区存放等方式,进行处理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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