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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公有房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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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信用社公有房屋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农村信用社公有房屋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有房屋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按照强化管理、规范运行、合理使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公有房屋是指除办公、营业用房、值班室、集体宿舍、伙房、车库而外的住宿用房、出租房。
第二条本着谁使用谁负担、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一律实行公有房屋有偿使用,水电费各户自己承担并按月缴纳,冲减垫支费用。
第三条住宅用房实行承租和购买两种形式。需购买的应报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同意,按国家货币分房政策规定和要求售房,房款一次性缴清(房改方案由联社统一制定下发)。需租住房屋的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住协议,,并实行先缴后租、定期缴纳的办法,不得拖欠。
第四条凡对外出租的房屋,在保持房屋结构完整的前提下,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协议,并按照当地的市场行情,房屋状况,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和承租期限(承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按时足额收回租金。协议签订前报办公室审核认可,协议签订后,报联社办公室、财计科、审计科各1份。原签订承租协议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条对外出租的房屋必须考虑安全因素,凡不利于信用社经营安全、人身安全、住房安全的一律不得出租。
第六条房屋租金收入一律作为信用社营业外收入,不得挪作他用。违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因工作调动,被调动人员如属租房对象,应在调动工作后两个月之内退还在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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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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