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民事辩论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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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民事辩论状范文1辩论人:徐xx,男,xx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办报庄子村123号,联络:xxxxxxxxxxxxx。
被辩论人:孙xx,女,xxx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泊子乡大湾口村。联络:xxxxxxxxxx。
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辩论人就被辩论人的起诉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被辩论人的起诉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辩论人不同意与被辩论人离婚。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到达离婚的程度。
(一)双方经介绍后,通过恋爱,互相理解、彼此认可后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根底。婚后通过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然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由于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更况且双方还育有一子,这是双方爱情的结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二)辩论人因工作在企业,并担任一定的职务,因单位工作安排,经常加班、出差,或许有时候顾不上关怀妻子,引起妻子的抱怨,但辩论人肩上承担着家庭的重担,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学的小孩,如此工作也是为了整个家庭的生计,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牺牲更多的个人时间,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赚钱来养活家庭。以后,辩论人愿以后多抽出时间陪陪妻子,愿意维持住这个家庭。
(三)因被辩论人长时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小孩想念妈妈,因而辩论人于xx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时无意中与妻子闹出误解,尽管报了警,但却是预料之外。辩论人事后也是特别的懊悔。
因而,法院不能仅以性格不合就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因而而判决双方离婚。
二、双方离婚不利于儿子的成长。
(一)儿子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需双方的共同照顾与呵护。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徐佳鑫。一个幸福和完好的家庭是小孩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能够给小孩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更况且儿子如今已十一岁,正是儿童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假如离婚,儿子长大后也会使其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因而,维持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好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二)一旦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判归辩论人抚养为宜。
从儿子徐佳鑫出生到如今11年的时间,儿子的一切生活与学习都是由辩论人与辩论人的父母负责照顾抚养。
被辩论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本人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尽到做母亲的监护职责。假如儿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为了小孩的学习与生活,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来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抚养。但女方须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医等费用。
综上,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所提之诉讼恳求,既无事实依照又无法律依照。同时又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咨询题,因而恳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xxx 年 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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