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到不法损害,造成损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展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搜集的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协助。
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1上诉人(一审原告):张times;times;,男,26岁,times;times;省times;times;市times;times;区times;times;镇times;times;村times;times;组人,xx市xx区times;times;公司员工,暂住公司宿舍。
第一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高times;times;,男,times;times;省times;times;市times;times;区times;times;乡times;times;村times;times;组人,xx市xx区times;times;公司员工员工,现患精神病。法定监护人:陈times;times;,女,32岁,times;times;省times;times;市times;times;区times;times;乡times;times;村times;times;组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第二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xx市xx区times;times;公司
地址:xx市xx区times;times;镇times;times;楼
法定代表人:times;times;
上诉恳求: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深龙法民初字第times;times;times;times;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民事判决书》中第一、二、三项判决;改判二个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判令二个被上诉人连带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首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第二被上诉人xx市xx区times;times;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一、一审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被告xx市xx区times;times;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其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原告与被告xx市xx区times;times;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原告要主张赔偿,应由社保部门按合法途径和程序进展处理,而本案事件发生之后,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xx市人民政府均做出认定,原告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因而,xx市xx区times;times;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只要是劳动关系,员工受伤假如不是工伤,用人单位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有两个错误,一是把工伤赔偿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属于工伤,没有工伤赔偿,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把民事责任与工伤赔偿完全划等号,只要进展工伤赔偿了就算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了。但是,我们明白,工伤赔偿只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别方式而已,工伤赔偿后,应当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还要承担,工伤赔偿根本就不能与民事责任完全划等号;同时,工伤赔偿也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安事故遭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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