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主体的探讨.doc近年来,国家机关人员屡犯屡审、屡审屡犯的现象引起人们的质疑。这一现象实质上与不甚 明确的审计问责机制有脱不掉的关系。目前的审计问责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一 个强有力的问责主体;。
公共资金的违规、低效使用是一种人为的结果,如果不解决责任人的问题,审计发现的 违规事项会越来越多。经济责任审计,正是单独针对人的一部分审计职能。我国权力制约机 制和监督体系尚不完善,许多职权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权力寻租的现象,从而导致 职权滥用行为。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应当发挥其在权力制约监督中的作用,特别 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分析主要针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定位、产生基础、 风险管理和业务工作完善等方面的研究,很少有学者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人进行问责方面 的研究,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内涵及问责的内容、主体、客体的认识还没有达成一致。因 此,有效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从经济事件中看到人,抓住审 计的根木,转变审计对事不对人的传统观念,对强化政府责任人的民主意识,保证现有公共 产品的分配效率和质量十分重要。
一、 经济责任的责任分析
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所有者将其财产交付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财产所有 者授予受托者管理或经营的权力,而受托者负有为财产所有者代为管理或经营的经济责任。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确定后,授权委托者为了维护其利益有必要对受托管理者或受托经营者的 经济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以评价其经济责任,并进一步确认、解脱其经济责任。
关于问责制的概念,学术界并没有权威和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问责制”即追究责任 的制度。广义上,问责制是指有权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具有问责事由的行为人责任进行追 究的制度。这里行为人的范围包括公职人员、企业领导人员甚至是负有责任的普通公民。责 任范围也广泛,包括道德、政治、行政、法律、领导等多种责任。问责制是指无论任何组织 、任何人,只要违法侵害了无辜公民的利益或社会公益,一概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否定性 的后果。
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把公共资源的经营管理权授权给 领导人员管理,接受授权的领导人员,在对有关公共资源行使管理权力时,必须按照相应的 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有关单位的问责。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依据最 新规定可将其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二、 问责主体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主体是经济责任审计问责行为的实施者。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 一旦发生违法或不当行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山谁来认定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明确了问 责的主体,才能使问责活动得以进行,从而实现问责的目的。
目前,根据对问责制的不同认识,在问责主体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同体 问责”,即问责的主体仅限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是来自系统内部的问责。行政问责是一 种内部监督机制,主要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政府进行责任追究。在监督的 渠道上也可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甚至新闻媒体的曝光也可能成为问责的依 据之一。总体而言,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一种内部监督的机制,即“同体问 责”。二是“异体问责”,即问责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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