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目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这样阐述的: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继续教育的目的有两点:一点是规范行为;一点是提升服务水平。
继续教育的周期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三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它继续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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