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妇之夫与别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征询:广西钟山县的董某,与妻子陶某于1978年12月登记结婚,同时不断共同生活。后董某因生活琐事逐步对陶某心生厌倦,经人介绍认识了虞某,并将其带回家中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董某在与虞某同居期间,遭到陶某及两个儿子的反对,与其发生争吵并打斗。此事过后,董某到钟山县城租房与虞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请征询: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广西 张某
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认定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故弄玄虚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本人有配偶,在本人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而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二是尽管没有进展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董某与陶某为合法夫妻关系,董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陶某同居,并对外声称是夫妻关系,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仍然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求。因此,对董某应以重婚罪定罪处刑。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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