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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需求单问题经验交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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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审计需求单问题经验交流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审计需求,指的是审计机关在审计期间为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必要审计资料而提出的书面或口上的要求。在审计实践中,某些审计机关对资料的获取会采用需求单的形式,列出所需的资料。但是,目前审计需求单并无统一的格式,也无相应的法规条文对此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制定统一格式的审计需求单极其必要。
一、需要审计需求单的原因。

随着被审计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被审计单位在向审计机关提供各种资料时,往往会要求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审计需求资料清单和交接材料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就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被审计资料的范围有简洁的说明,它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但是上述这些资料的提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要求的更详尽和明确,比如会计凭证会要求从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某些具体编号的凭证。这种详细的审计需求就需要审计机关出具正式、规范的审计需求文书,在文书中说明哪个部门或单位提供资料、提供哪些资料等,被审计单位据此准备资料。

双方如果没有审计需求单,通过口头或其他方式提出的需求会产生下述问题:一是在传递需求信息中,存在信息漏损。如,审计人员a提出的非书面形式审计需求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后,当被审计单位要求该单位人员b负责提供资料时,b所提供的资料可能与a当初索要资料的契合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同时,审计单位人员内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在口头等形式的审计需求理解上都会有偏差,在传递审计需求过程中会产生信息漏损。二是无法具体明确需求的承办部门和人员,事后无法追责。因口头需求往往无迹可寻,在对证时会各执一词,因为当初的需求承办部门和人员并未具体明确在书面证据上。

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但未明确以何种形式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行做出书面承诺。”从新条例中可以看出,删除了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这一说法,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等原则性的规定中又暗含审计机关对所提出需求是有期限限制的。
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主观故意拖延提供资料的行为时,难以有效界定“拖延”的时间标准,因为并无审计机关无法确定统一的时间要求。在界定是否拖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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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