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附件
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注册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12第三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控评报告;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名称、文号、编码;
(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六)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的名称、文号、编码。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材料逐页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如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原件进行比对。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所列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对控评报告内容进行核对,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出具验收审核意见。
工作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竣工验收和现场审核所需法律知识、专业技术能力需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且现场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出“建议批准”的结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建议不予批准”的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机构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审核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向医疗机构出具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认可书,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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