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互助资金指导意见及交叉检查具体安排
杨炼
北京
第一部分
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目的:明确互助资金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规范运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主要架构
《指导意见》由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 第二、三部分,明确互助资金的目标、原则、资金来源和性质;第四部分,指出开展试点必须把握的关键环节;第五部分,明确开展试点工作的要求。
附件为《贫困村互助资金操作指南》。
二、需要把握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贫困村互助资金
互助资金是指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
重点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合作。
二、需要把握的主要内容
二、资金构成
1、财政扶贫资金
2、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
3、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捐赠资金
4、互助资金的增值部分。
村民交纳的互助金原则上不高于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75%。具体比例由村民大会确定。
二、需要把握的主要内容
三、所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权
互助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所在行政村的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村民交纳的互助金归其本人所有。
2、使用权
互助资金使用权属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
物权法规定:
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
国家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实质是一定范围的全体农民集体直接享有的所有权,是把集体意志和利益同集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有机统一的所有权。
使用权:
所有权分为四种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权利是可以转让的。
二、需要把握的主要内容
四、基本原则
1、互助资金由贫困村组建的互助社负责管理,互助社设在行政村,不得跨行政村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组织。
2、全村贫困农户中,要有50%以上的贫困户入社,方能组建互助社。
3、农户加入互助社自愿,退出互助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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