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用人单位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编号:
地址:
联系人和电话:
劳动者姓名: ,工作岗位:
身份证号码:
入职日期: 年 月 日 ;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单位工作年限(含依法合并计入的年限:如组织调动等): 年 月。
现因 (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编号,见附后),定于 年 月 日,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签收人: (劳动者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1、本证明须用蓝色、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2、本证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须严格对照附后表格的编号填写,失业原因选
择编号“拾壹B”的,必须附上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
因及编号见背面)
3、本证明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于劳动者提交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并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违者将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
4、本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编号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
壹A
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按《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解除
贰A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贰B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贰C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叁A
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38条解除。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叁B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叁C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叁D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叁E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叁F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叁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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