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监视管理方法解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视管理方法〔试行〕解读
背景及意义
主要内容
几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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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意义
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变化,对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提出更高要求
通过制度性规定将风险为本方法引入反洗钱领域
进一步推进法人监管理念
推动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管理
重新梳理和完善反洗钱监管手段定位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方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方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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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视管理方法〔试行〕?〔银发【2021】344号,2021年11月15日〕
共45条,分六章
总那么〔7条〕
监管分工〔2条〕
非现场监管〔17条〕
现场检查〔6条〕
其他监管措施〔8条〕
附那么〔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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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总那么
根据目前金融机构类型,适当调整适用范围
增加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删除城市信用社、邮政储汇机构
将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将财务公司改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方法
风险为本原那么
法人监管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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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监管分工
以法人属地管理为根本原那么
总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视管理〔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总行确定、调整〕
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视管理
总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代行监管职责
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及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
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防止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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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监管权限争议和跨级、跨区域现场检查的监管权限
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
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
下级分支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展现场检查
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建议上级机构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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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非现场监管
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年度,含总部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反洗钱即时报告制度〔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反洗钱报告机构:人民银行监管辖区内承担反洗钱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最高层级的管辖或者牵头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局部非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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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监管档案
人民银行根据监管分工,及时建立监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
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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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考核评级
以反洗钱监管档案为依托,结合现场检查、约见谈话等情况,参考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显明、客观的评价指标,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展考核评级
考核评级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分行业排列名次,确定考评等级
总行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指标内容进展细化
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发出?反洗钱监管意见书?,进展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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