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平安治理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动火作业平安治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按照《动火作业平安治理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凡在油气储存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等各种禁火区域,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电钻、砂轮及其它各种焊、割工具,能直截了当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动火作业分级
按照火灾爆炸危害程度及阻碍范围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在处于运转状态的易燃、易爆消费装置、输送油气管道和油罐储存区等部位及其它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区域(即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别情况时,动火作业应晋级治理。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动火作业中所有可能发生火灾危害的平安治理。外来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在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活动,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章 治理要求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除消费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外,其它任何时间、地点进展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申请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平安分析,辨识危害要素,评估潜在风险,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单位实际编制动火平安作业方案。
第七条 但凡没有办理《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平安作业方案,未设动火作业监护人以及动火平安作业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
第八条《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现场操作按照,只限一处使用,不得在《许可证》审批(申报)以外的场所和时间作业使用,不得涂改、伪造、代签。
第九条 处于运转状态且带有可燃、有毒、易爆的容器、设备、管线严禁动火作业。确属消费需要必须动火作业时,应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平安措施及应急打算,经审批(申报)许可后方可施行。
第十条 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戒备,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动火作业现场应装备保证动火平安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与动火作业点直截了当相连的管线必须进展可靠的隔离、封堵、锁闭或撤除处理。
第十二条 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隔
不小于5 米,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隔不得小于10 米,室外作业时严禁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十三条 距动火作业地点 15 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有毒、易爆容器暴露。
第十四条 进入有限空间、高处等进展动火作业,应办理相关手续,执行有限空间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高处动火作业应设置防落物、防火花溅落设备,并安排专人观察。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顿高处及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应将其内部采取吹扫、置换、冲洗等方法去除可燃、有毒、易爆等介质,经检查后采纳机械强迫通风换气构成空气对流,方可作业。
受限空间的可燃、有毒、易爆介质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