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电线电缆检验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确保进口电线电缆的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迸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施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施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品种表》的进口电线电缆,必须通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推销售、使用。
第三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由收用货部门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施行。商检机构可采取商检自验,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四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治理方法》施行。
第五条 签订进口电线电缆合同检验条款时,应订明进口电线电缆的详细技术参数、检验标准、质量保证期、索赔期限以及提供出厂试验报告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合同金额较高,检验难度较大以及某些重要工程到货后无法检验的进口电线电缆,应在合同中明确商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展顶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并保存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第七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依照为: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迫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i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迫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商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迫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合同商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商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四)合同中未商定检验标准或商定的不明确,依次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或消费国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现行标准施行检验。
第八条 关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商检机构依照需要能够派员和收用货部门共同进展装船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工作。预检验小组应提供预检情况报告。
第九条 关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收用货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检验验收工作。以收用货部门为主,吸收安装敷设单位参加,成立验收机构,在商检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收用货部门或货运代理部门如发觉残损短缺咨询题,应向承运人索取残损短缺记录,并申请口岸商检机构鉴定出证;口岸检验确有困难,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当地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出证。
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
商检机构在收用货部门报验后施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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