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装备器材使用治理规定
一、警用装备器材坚持“谁使用、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那么;非巡查队员不得使用,不得私自将器材借予别人。
二、严格按照装备用处使用,熟记各种器材的使用说明;不得私自拆卸。
三、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做到“数、质量清晰。账、物相符”。
四、凡具有攻击性的器材(如电警棍、伸缩警棍);必须在本身及受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到严峻威胁时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此类器材进展打逗或威胁别人。
五、严格执行警用器材的交接制度;做到交接有记录。发觉人为损坏、丧失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如是因公或自然损坏的药做好登记,及时申请更换,以保证工作中的使用。
六、经常检查、维护、保养警用装备器材,防止带毛病工作。
七、所有充电式器材在充电时,要认真做好记录,以防因充电时间过长烧坏器材。
八、除执勤、训练和备勤外,不准将警用装备器材带离单位或用于其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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