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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
据上海发布 , 市卫计委针对上海全面两孩政策的答复:
上海XX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只有一个小孩的无需再 生育审批:XX年1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的,不再享受晚婚假, 婚假为3天,在XX年1月1日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 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 10 天。详细请看聘才小编收 集整理的内容如下:
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不再鼓励公民晚 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 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 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 《修正案》 将原条例规定 的晚婚假 7 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 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7 天。
也就是说,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有变化。但对 于申城原先“非晚婚”或再婚的人群来说,其婚假将由原先 的 3 天增加 7 天,也能享受最多 10天的假期了。
在备受关注的产假、生育假问题上,市卫计委负责人邬 惊雷介绍,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 30 天,即晚育妇女在 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 30 天。考 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 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 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 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 30 天。也就是说,女 方共能享受生育假 128 天。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 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邬惊雷表示,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 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 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 3 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 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 3 天。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 3 天较短,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 位负担等因素,此次新规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 10 天。《修正 案》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 假 10 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 的工资发给。
不过,相比外省市,有人还是觉得少了。浙江、福建、 广东陪产假 15 天,广西、宁夏甚至长达 25 天,上海为什么 把陪产假定为 10天呢 ?对此,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解释, 社会福利总的理念是不可能做减法只能做加法,但要考虑一 个,这里的假期成本承担是有区别的,像生育假或者说过去 的晚育假是由政府的基金和政府的财政承担,而晚婚假和陪 产假由单位包括很多企业承担的,这些决策都需要一个平衡。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提倡一对夫
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 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 《修 正案》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的情形,包括:
(1)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 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
(2) 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 育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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