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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离职者对公司人心不稳的几点感言
工资、提成发放不及时,开资时间太靠后,而且还经常拖延,个人资金周转接连不上,生活失去平安感,很影响情绪。面试时听了对公司的介绍和行业前景的描绘,也曾热血沸腾,可是干了两个月,越来越感觉不是那回事。说是底薪1800元〔无责任〕,结果一开工资扣的七零八落,所剩无几,伤心无奈。说是单子很好跑什么的,实际上很难跑,整体公司一周下来分享几次,也就是七单八单,仔细一想心凉呀、失望呀!确实有点被忽悠的感觉,不得不佩服总,您老的说服力,你怎么就能把公司说成一朵花?恨你!!
可是我们要离职时,你们又是这个谈又是那个谈,好似多么多么诚心留人待人一样,实际上人没走茶先凉。办离职手续,求爷爷告奶奶,不是这个不敢签字,就是那个领导没有上班。道道再多我们也认,也理解、也承受。好不容易弄完了,一句话,“等审计完毕再随月发工资〞,到底一个月、两个月能出审计结果谁也不敢给我们保证。等到开过工资见没有打到卡上,心理头发毛,打问行政行政让问财务,打问财务财务又让问行政,我们工资的事成了皮球由你们踢来踢去。我们能咋办?我们不敢说懂法律,只能说知道一点法律毛皮。
?最新工资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以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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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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