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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
,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
。
,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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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
、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展检查。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展检查。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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