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 宰 场 防 疫 制 度
一、动物进场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一、屠宰场(厂)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人,严格按照制度。
二、屠宰场(厂)设立专人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
验登记工作,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厂)官方
兽 医 的 监 督
。
三、屠宰动物进场时, 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猪、牛和羊必须佩戴畜禽标识。
四、查验登记负责人必须向货主或购销人员索取
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清点动物数量、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准入进场予以卸车,并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往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
的 动 物 不 得 混 群
。
五、查验登记负责人发现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证物不符、无畜禽标识以及检疫证明不在有效期的,应
当 立 即 报 告 驻 场 官 方 兽 医 。
六、登记内容包括动物种类、 进厂时间、 动物货
主名称、进厂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等。动物进场验
收 和 宰 前 检 验 记 录 保 存 2 年 。
七、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证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做好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防疫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厂)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屠宰场(厂)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的监督和指导。
三、屠宰场(厂)应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动物的装卸台、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四、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五、应配备消毒药品贮藏室(专柜),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六、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
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 2 年。
三、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屠宰场(厂)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屠宰场(厂)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厂)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驻场官方兽医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 监督屠宰场 (厂)实施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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