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指标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技术规定和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要点,原则上不得突破。
。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盐马路、大庆路、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
%的标准建设物管和社区用房,%为物管用房、%为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为社区活动用房。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城市旧区范围内建筑基地面积65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不宜单独出让,应安排公共绿地或者配套公共设施用地。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容积率上限指标
、容积率应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有变动,应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变动。
、建筑密度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的规划管理,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指标的意见后报市规委会批准。
,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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