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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执勤战斗准备战备制度战备职责战备等级执勤战斗预案执勤战斗行动接警出动组织指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
重要活动消防勤务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执勤战斗保障战评与总结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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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
第一节战备制度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主要内容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器材,安排执勤工作。
(四)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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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在补兵退伍期间、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或者其它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战备教育。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一)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并统一编号,建立档案。
(二)执勤战斗装备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三)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实战要求,便于出动。
(四)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时,应当报请上级批准。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必须经常检查所属部队落实战备制度情况。
中队每天、大队每月、支队每季度应对所属部队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或遇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检查。总队应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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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及时掌握辖区消防水源规划、建设、管理情况,定期检查消防水源情况。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节战备职责
第十四条总队、支队首长职责:
(一)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执勤战斗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概况和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实力。
(四)在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社会联动机制。第十五条司令部职责
(一)掌握部队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灭火救援社会资源信息。
(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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