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品质领翔财富——东方红资管业务介绍(2012) 1 一、整体业务概述二、主要通道业务目录 2 三、近期新拓业务 3 券商资管新规解读分析(主要修改点) 序号 1234 类别审批流程产品形态小集合的定义专项的定义原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同份额享有同等权利募集资金规模在 1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客户人数在 200 人以下正式颁布集合: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 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定向: 证券公司应当在 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专项: 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与征求意见稿相同:可以将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分成不同种类(分级) 与第一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相同:募集资金规模在 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客户人数在 200 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 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4 券商资管新规解读分析(主要修改点) 序号 56 类别投资范围集合投资比例限制原规则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双 10% 限制正式颁布与第一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相同: 大集合: 新增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所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小集合: 在大集合的基础上增加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定向: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两款限制。券商资管业务模式业务模式开展方式投资范围产品规模产品期限客户数量客户类型最低参与金额第三方银行托管收费方式监管方式大集合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并向投资者募集(类似公募基金) 股票、债券、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 新增: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最低设立 1 亿,无规模上限。新修改:存续期无规模要求固定或不设存续期限至少 2人,无上限个人、法人非限定型(权益类资产超过 20% ) 10 万起,限定型(权益类资产不超过 20% )5万起需要管理费+业绩报酬事后备案小集合设立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并向投资者募集(类似基金一对多) 股票、债券、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 新增:商品期货、利率远期、利率互换、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修改:最低设立 3000 万起,上限 50 亿,存续规模无固定或不设存续期限至少 2 人,上限 200 人, 单笔 300 万以上不受客户数限制。个人、法人 100 万起需要管理费+业绩报酬事后备案定向资产管理与单一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以客户的名义开设账户进行投资管理股票、债券、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新修改: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 100 万以上固定或不设存续期限 1个人、法人一般情况我司要求 5000 万起需要管理费+业绩报酬事后备案专项资产管理以专项计划为载体,募集资金,投资于确定的基础资产(是国内 ABS 的一种方式) 具有可以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股权、债权、收益权等按照基础资产情况确定固定不限机构投资者无需要管理费+承销费证监会审批 5 业务类型东方红资管旨在打造不同风险收益配比的完整产品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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