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PPP项目移交方案
移交工作计划
移交是指在特许期届满后,将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政府方,移交时资产状况不得附加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
移交工作计划在运营期满前六个月开始至移交时,对公路进行正常维修、养护,以保证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
经营期届满十二个月前,政府方和项目公司组织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定期进行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最后恢复性大修的验收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并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移交维修保证金。
如果政府方在移交时认为公路项目工程设施状况不符合双方事先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则项目公司需开展必要的维修和更新。
政府方应当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关人员接收公路,在认可项目公司所移交公路符合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公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正式移交给政府方,项目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 恢复性大修计划
项目公司在经与市政府或其制定机构协商的情况下,在移交日12个月前对本工程进行一次计划中的恢复性的全面大修,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此检修不迟于移交日之前6个月完成。
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以使项目设施达到届时相关规范要求,所有路面、桥梁、绿化、路灯、排水工程等结构物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所有设备工况良好,满足性能、工艺参数要求满足届时的国家标准;所有建筑物外观整洁,设施完好,结构无损坏。
经某市政府或其制定机构验收后,按届时的项目设施清单交回项目设施。
恢复性大修开始时间:约定移交日期前12个月
恢复性大修验收时间:约定移交日期前6个月
恢复性大修主要包括: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检修、探伤、检测等、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检测项目。
在项目大修完成后,政府方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作为移交依据。如不能达到协议规定标准,由项目公司负责整改维修直至达到规定标准;如拒绝维修的,由政府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大修,动用移交维修保函进行维修,以补偿最后的恢复性大修的费用。
. 主要移交标准
(1)本项目工程运营八年后,移交给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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